对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海山
送达诉讼文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一项程序设计,其法律价值在于通过正当、合法方式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参与诉讼。是实现纠纷解决和实体正义的前提,作为程序正义的象征,是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程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是故,各国民事诉讼均对诉讼文书的送达有专门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伊始对送达即有专节规定,(1991年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77条-84条规定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方式),其后2007年民诉法修订之时,对送达在章节、条目上未做任何更改。
现实困境:诉讼文书的送达所具有的制度价值已如前述,故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作为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确保当事人在参与诉讼中获得程序上公正对待。但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境亦不容忽视。“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据初步统计,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40%左右。送达存在的困难表现为:1、从制度设计顺序来看,隐含了对送达方式优先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最主要最一般的形式。其他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有困难或障碍时的替代或补充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固然立法者的第一选择,但实践越来越表明直接送达效率低下、严重消耗司法资源。一是如今人口流动性极大,公民与住所地之间的联系不断消弱,离开原住所地长年外出务工者数量庞大,原以户籍地为标准所在地进而送达的意义基本丧失,受送达人难找已是普遍现象。二是即便受送达人住所固定,直接送达亦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重大消耗。以基层法院为例,年均受理民事案件500件,则送达在1000次以上,即便受送达人均在本辖区,其耗费之时间和人力、物力亦不可小视。倘若受送达人为外地,则出差送达耗时耗力更是不可计量。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送达无疑是造成审判资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因素。2、其他送达方式亦存在困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程序,缺陷已如前述。委托送达只在上下级法院有效,对辖区外法院基本无法适用,同时委托送达实际上是委托法院将送达的成本转移于受托法院,在司法资源上并不存在总量减少。公告送达因其时间长,当事人很少真正注意到公告的内容,严重影响送达效率而被限制适用。
探索破解:为解决“送达难”这一顽疾,各级法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试图破解送达难题。其中,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司法专邮”,是一大创举。但司法专邮,因其要求以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前提,与邮寄送达无异,还是传统送达方式,同样不能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为此,随后2012年6月,北京密云县法院启用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首次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发送传票。以电子送达方式(短息)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写有下载网址、系统登录密码、电子签名码的短信,当事人收到信息后只需登录网址,输入相关信息即可下载查阅开庭传票。2012年10月,上海法院“12368”短信平台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开通,三级法院均可适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综合服务。诉讼参与人立案时、具答辩状时、开庭后填写格式合意书(包括送达地址、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并同意电子方式送达)签名后,可通过手机接收出庭通知书、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但如当事人并不下载查阅文书,或者并不回复表示收到文书,仍要改为传统送达。
立法进步:现实的困难及实践的探索终于推动了立法的进步。2012年民诉法修订在2007年民诉法基础上新增加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经受送的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传真和电子邮件被作为电子送达的主要形式,因为其经过多年的应用,技术已经相对成熟,且具有相当的普及性,并被证实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值得称赞的是,民诉法并没有将电子送达方式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而是采用兜底方式为未来更为先进有效的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预留了空间,解决了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进步之间的矛盾,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成熟和先进。
实践效果:新民诉法的实施,为破解送达问题提供了光明前景,我们立即大力推行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2013年上半年,省法院民一庭新收案件110件,需送达诉讼文书367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领取153次,以传真方式发送诉讼文书102份次,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5次,邮寄送达84次,委托送达23次。从送达的效果上看,我们感觉电子送达具有优势。一是节约送达费用成本。目前法院专递每份是40元,普通邮政快递是20元,直接送达的费用则更高。二是操作简便易行、送达时间大大缩短。电子送达是即时送达,一经发送,抵达对方媒介的时间以分秒计算,与传统送达少则半天,多达数天的时间消耗相比,极大缩短了时间成本。三是当事人乐于接受。对当事人言,送达诉讼文书的功能是使其了解起诉方、受理法院、举证质证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等事项,上述信息获悉即可保障其正常参与诉讼,至于送达方式则不是关注的重点。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时间获知上述信息,便于根据诉讼指引积极参与诉讼。
相比较言,采用传真方式送达更具有实践意义:传真方式保留原稿基本样式,当事人收悉与原件并无差别,且与传统纸制文件相差不大,符合目前多数人的阅读习惯。同时只需设置传真确认功能,即可在成功发送之后打印传真确认页,可作为送达回执装入案卷材料。电子邮件因受文化程度、使用习惯和电脑宽带普及程度等当下因素的影响,且在确认当事人已收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目前恐无法作为主要送达方式。当然,从电子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进步角度预测,电子邮件送达未来将成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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