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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日期:2015-04-30 点击:68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涉案债权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

  •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财产不等同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4-30 点击:81次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财产不等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可以共同支配的一切财产。其特点是:夫或妻作为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共同的平等的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别,夫或妻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夫或妻作为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 习惯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30 点击:180次

    习惯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习惯作为法律实际动作的背景内容,在各类型的审判中经常得到运用。由于习惯是在民间或行业中形成的,所调整的也是民商事的内容,而刑事与行政领域均是由国家主导进行的,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因此习惯主要运用在民商事裁判中作为法律规定到辅助,而不能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在民事领域中,习惯的作用是渗透性的,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的作用充分和广泛得多。

  • 谈法官审判释疑与社会矛盾化解
    日期:2015-04-30 点击:60次

    谈法官审判释疑与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2010年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始终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其角色定位中更多地融入社会冲突调停和矛盾纠纷平抑的内涵。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和确定的诉讼主体
    日期:2015-04-29 点击:1128次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和确定的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条虽然规定了应通知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但并没有明确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诉讼的所谓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这使得法院的这一规定与现代的司法理念不符。

  • 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日期:2015-04-29 点击:51次

    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及处理对异议的审查处理上,要依法做出恰当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若理由成立,不应对该标的物再执行或缓执行,而应“终止”或“停止”对该标物的执行,而不是“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为此建议,应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中止”改为“终止”或“停止”。

  • 受送达人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视为送达
    日期:2015-04-29 点击:154次

    受送达人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视为送达一些国家及地区赋予邮递人员以送达人的法律地位。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由邮政机关行使送达,以邮政人员为送达人。由此可见,这些国家和地区以民事诉讼法这一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邮政人员即是送达人。当受送达人拒收时,邮政人员有权留置送达。

  • 冒名诉讼应裁定终结诉讼
    日期:2015-04-29 点击:228次

    冒名诉讼应裁定终结诉讼如果被冒名人不愿意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主动变更原告为被冒名人,因为相应的民事规则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能依职权主动追加被告或建议原告增加相应的被告,但不能依职权主动变更原告。如发现原告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驳回起诉。现遇到的情况是,冒名人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条件的,只是没有经过被冒名人同意,也未经被冒名人授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既使被冒名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

  • 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
    日期:2015-04-28 点击:84次

    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为重大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执行法院应组成执行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以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应根据听证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作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浅析
    日期:2015-04-27 点击:67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浅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我国民诉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在立法上的唯一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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