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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确定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原则上诉审的范围与上诉程序的构造模式有密切关系,根据立法及学理研究,我国民事诉讼的二审采取的是续审制的审理模式。是第二审承接第一审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的一种模式,是以第一审的审理为基础,加上第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证据和事实材料做出二审判决、裁定的一种模式。既然采取的模式是续审制,我们在确定二审审理范围时,就应当以一审的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当事人上诉之后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
对我国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理论的探讨学术界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且认为,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学术界的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将共同诉讼划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不能准确的反映《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特别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这种提法,容易使人认为这种共同诉讼是“必须”的,因而应当不分情况地一概追加当事人。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案件有关法律问题探析认定以诈骗犯罪行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更有利于保护被欺诈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不承认无效合同的履行利益,对进行欺诈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在不适用追缴的情况下,合同无效时其仅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合同有效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民事责任,合同无效时欺诈方承担的责任反而比合同有效时较轻。
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些审判人员,在行使释明权时,只注重形式,不讲究实际效果,起不到释明权的应有作用。如在立案时虽给当事人发放了《举证通知书》,但审判人员不强调当事人认真阅读理解,造成一部分当事人在举证时,仍不能按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申请鉴定等,致使一部分案件因此而败诉,或撤诉。
法人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以谁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三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即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三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不要返还,应折价补偿。本案被告轮胎公司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已经使用,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且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具体说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在此期间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邮寄送达的弊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的地位,实际上仍以受送达人返还回执为认定送达与否的依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拒收邮件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无效。尤其是特快专递,费用较高,而此项费用有的当事人不愿出,法院也无力开支,在判决书中确定由败诉方负担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很难操作。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可以吞并、抵销、动摇本诉或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反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同时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可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促进本诉的审理解决,避免两次判决在相同问题上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浅谈审执民商案件中采取冻结措施的期限诉讼保全中的冻结期限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但是冻结期限终止之日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续冻,其中终止的时间若在上诉期间或者在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案件之前的,仍应由一审法院续冻;若冻结终止的日期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含生效之日)到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含届满之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在上述期间续冻。
试论证据优势在民事诉讼中的衡量与确认证据优势是我国证据制度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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