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浅谈审执民商案件中采取冻结措施的期限

日期:2015-04-2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审执民商案件中采取冻结措施的期限

作者:巩义法院 宋占锡

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执民商事案件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包括诉讼中的冻结和执行中的冻结,依法采取该措施对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冻结措施的开始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采取的,时间很容易确定,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冻结措施终止的时间,现有法律规定的非常笼统简单,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于1993年12月11日下发的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由此规定看出,只要冻结开始的时间确定,冻结终止的时间也就可以相应确定了。

司法实践中的冻结包括诉前保全中的冻结、诉讼保全中的冻结和执行中的冻结。下面笔者将上列三种冻结措施终止的时间予以阐述。

诉前保全中冻结措施终止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在15日届满前,若申请人起诉,冻结期限则可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但每次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若申请人不起诉,冻结措施终止于采取冻结措施后的第15日,即第16日就应解冻。诉讼中冻结措施的终止时间。此种情形比较复杂,笔者在此予以着重阐述。司法实践中,冻结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终止的日期可能是在以下期间:1、一审审理期间(含结案之日);2、上诉期间。3、上诉期限届满后至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案件之前;4、二审期间;5、裁判文书(含调解书)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前;6、强制执行期间。在冻结期限终止的上列六种情形中,第1、4、6三种情形,法院可依法续冻,冻结终止的时间随之重新确定;第2种情形也可根据198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第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批复》中的,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重新再采取冻结措施,据此冻结终止的日期也可以相应确定。对第3种情形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为了实现采取冻结措施的目的,则应由熟悉案情的原一审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因而冻结终止的时间也就相应确定。对于第5种情形由于出现法律的空档,则导致以下后果:因为相关案件的诉讼(审理)程序已经终结,在执行程序启动以前人民法院便不能介入案件,更不能主动采取冻结措施。这种情况下,以前所采取的冻结措施因在此期间到期便会自动解冻。若不继续冻结,以前的冻结措施也会失去其最终的目的,而同时权利人也无权启动执行程序,申请冻结无法律依据。若法律不予及时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和权利人则面临尴尬局面,即法院若采取冻结措施则无法律依据,涉嫌违法;若不采取则达不到冻结的目的。

针对以上情形,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补充以下规定:1、诉前保全中的冻结期限为15日,冻结期限内申请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依法延长冻结期限;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在第16日立即解除冻结措施。2、诉讼保全中的冻结期限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但是冻结期限终止之日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续冻,其中终止的时间若在上诉期间或者在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案件之前的,仍应由一审法院续冻;若冻结终止的日期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含生效之日)到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含届满之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在上述期间续冻。3、执行案件的冻结期限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但出现执行终结情形时应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