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黄敬 毛芳
汤阴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的案件调研发现,公民代理问题十分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公民代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大部分公民代理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发现大部分公民代理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方面的培训,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作为代理人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因其不懂法律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例如:不懂如何举证,在庭审中不能把握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不清楚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导致当事人应该得到的赔偿而没有得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部分公民代理人滥收代理费用,隐瞒事实,增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部分公民代理人为了获得当事人的代理费用,故意提高起诉标的额,隐瞒事实,对明显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也支持当事人诉讼,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一旦当事人败诉,就推卸责任,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怂恿当事人上诉、上访、甚至围堵法院大门,导致案件矛盾激化,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矛盾。
三、法律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无法对其代理资格进行审查。《民诉法》第五十八条仅仅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均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未规定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代理,也未作禁止性规定,法院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缺乏法律依据,即使发现不适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也不能禁止其参加诉讼活动。
为此,建议:
一、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代理人的条件。诉讼代理必须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公民代理人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具备的条件,并将公民代理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由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其代理的资格,建立统一规范的公民代理制度。
二、赋予法院对公民代理的司法审查权。法院对公民代理人进行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公民代理人的资格。首先对其身份信息、与当事人的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次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是否向被代理人收取代理费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代理人。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赋予法院解除公民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允许其参加代理活动。
三、设立当事人告知制度。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诉讼制度,并送达公民代理诉讼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条件、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公民代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使当事人对公民代理有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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