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主张知情权的对象应是目标公司,且知情的内容仅限于股东知情权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2.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需以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为前提。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与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山东慧谷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鲁民四重初字第1号
【争议点】
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与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仲盛)与山东慧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公司)因公司有关的纠纷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庭审中就知情权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因鲁能仲盛的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知情权的相关事项,该院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仲圣控股主张的知情权能否得以支持。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主张知情权的对象应是目标公司,且知情的内容有范围限制,即股东知情权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其中对会计账簿的查阅还需以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为前提。在该案中,慧谷公司是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不应是仲圣控股主张知情权的对象,故仲圣控股对慧谷公司知情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因鲁能仲盛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存在股东会,故对仲圣控股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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