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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使是小股东,也同样享有知情权。
但在实践中,有些投资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原因,经常会让其他股东进行股权代持。
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记载的显名股东身份发生分离。
部分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公司的运营信息一无所知,甚至连股东权利的行使都变成无本之木。
那么,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在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行使知情权呢?
隐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
A公司于2020年成立,工商登记股东及股权比例为:小王70%,小张30%。
小张所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是小方,小方作为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经营不善,A公司持续亏损,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小方想要了解公司的财务账目和经营情况,分别于2021年6月和9月向A公司及小张寄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但均被拒收。
小方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查阅,并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方是实际出资人,且与小张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但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
目前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章程都明确表明,A公司的股东是小王和小张。
因此,实际出资人小方在显名前,其无权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遂判决驳回了小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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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行使知情权的条件
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可分为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主体条件: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具备股东身份。
程序条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No.2
隐名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明确赋予隐名股东查阅权与复制权,最高院与地方法院也有着不同的裁判规则。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知情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①根据与显名股东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
②若在形成委托持股关系时公司已经对隐名股东签发过股东证明书,则可直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行使知情权;
③通过“显名”程序成为股东名册上的股东直接行使知情权。
No.3
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
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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