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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
如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行除名?所谓对股东进行除名,就是罢免股东资格,或者说解除股东资格。但除名的行为一般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对少组织结构简单,而股份公司的股东能否除名,尚未有明确规定,且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能够得到有效防范的。故本文仅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进行讨论。
莫名其妙成了“股东”,天降债务怎么办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不相符的情形有三类,即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冒名股东,前两者共同之处在于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知道名义股东被登记的事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意,约定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对外关系上二者均不得以此不符状态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股东名册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中,若效力证据与源泉证据相矛盾时,法院应采信源泉证据最终认定股东资格。
出资瑕疵时股东资格的确认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如果出资瑕疵严重,如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导致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灭的,股东资格也丧失存在的前提,因此,可以认定股东资格亦随法人资格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股东继受股权行为有瑕疵时能否继续保留股东资格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股东地位。股东可因转让、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法律行为继受股东权利,获得股东资格。
确定股东资格应该采取何种依据实践中往往存在多种依据用以确定股东资格,但由于实践操作的不规范等原因,时常出现各种依据相互矛盾的情形,此时应当仔细甄别各种依据的适用范围和作用大小,以正确地确定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是否必须实际出资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对于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这一要求则较为宽松;但是,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却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而且,国外公司法学者们越来越倾向于淡化出资对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影响。
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公司股份转让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应为有效。原告在支付了公司股权的对价后,受让了相应股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及依据,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基于股东出资;从形式方面考察,出资人成为股东必须借助于外观形式得以表彰。其中,形式要件除具有书面记载的特征外,还与法定的公示程序相关,包括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质要件就是指实际出资,包括出资协议、实际出资的凭证、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权的记录等,虽然这一要件也表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并无特别的程序要求。
法院如何确认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东资格问题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股东离职后对股权的处理方式,保证了离职股东行使权利。现被告辞职后离开原告公司,其已不再具有企业劳动者的身份,相应地也不再具有企业股东的资格。故原告主张被告不再是其股东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作制企业公司章程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对各股东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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