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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9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和登记程序的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两道程序。为了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国公司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凡是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都必须就该设立行为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外国公司申请批准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明确该公司的国籍及该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我国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外国公司在获得设立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告成立。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有关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人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务院在具体审批办法中加以确定;二是考虑到某些行业或地区不宜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者某些行业目前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这些具体限制规定也需要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

目前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公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等;(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勘探、承包经营,承包建筑安装、仓储、转运等作业场所或经营场所;(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业务话动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或者联络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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