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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决议瑕疵诉讼。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如何判断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为适格决议
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撤销之诉实务分析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决议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极大地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
构成对公司章程实质修改的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在审查封闭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时,如果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出决议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则相关决议应属股东会而非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应予撤销。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的效力认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
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办理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中,严格审查大股东利用优势持股地位,违反诚信义务,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稀释小股东的股权、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有部分观点认为,公司增资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需要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表决即可,忽视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中“全体股东”的表述,认为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增资安排,应当按决议执行。
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应否予以受理的认定标准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应否予以受理,应主要考量个案中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有必要以司法裁判的形式给予当事人以救济,即股东对此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诉讼制度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就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公司决议所涉及的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解析公司决议涉及不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即便是股东,他们的诉讼请求也会各不相同,可能存在对同一个公司决议,分别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虽然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同,但总体目的都是否定既有决议效力,所以一个股东作为原告先起诉后,其他后诉的股东都应列为共同原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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