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的效力认定
参考案例 刘某某诉常州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2023-08-2-270-002 / 民事 / 公司决议纠纷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2 / (2018)苏04民终187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背离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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