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参考案例 谢某、刘某诉安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2023-08-2-270-001 / 民事 / 公司决议纠纷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2.14 /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