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伪造签名的法律认定以及伪造签名的决议效力(撤销、无效、不成立)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在江苏高院(2017)苏民再124号,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无效,二审认为决议可撤销,再审再度改判为决议不成立。
1、无效
在(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中,涉及到非股东本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如若该股东本人对决议内容并不知情或不同意,也不存在出具决议的意思表示,则这样的股东会决议缺乏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另如(2018)鄂0112民初2656号。
2、伪造股东签名,决议不成立
在(2017)黑01民终4245号中,伪造股东签章,诉决议无效但判决议不成立,
该案中,美达消防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形成的两份“股东会决议"中,苏*的签字及美达实业公司的公章经司法鉴定确认不真实,苏*及美达实业公司在事后亦未对该两份决议进行追认,据此,可说明美达消防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的“股东会"以及作出的免去刘*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刘**为法定代表人及转让美达实业公司、苏某某股权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的事实不存在,故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对苏某某、美达实业公司及刘跃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类决议不成立观点,另如(2018)川0107民初4110号,(2018)京02民申46号。
3、伪造股东签名,决议可撤销(但不当然无效)
在(2018)吉01民终3534号中,认为股东签名系伪造,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违法行为,该决议可撤销。
另在(2017)苏01民终1189号中,认为在2009年6月25日修改股东会表决方式的决定中,股东陆*、朱*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该两人亦不予认可,故该次股东会决定并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方式违反了永和公司的512章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该决议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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