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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原、被告

日期:2023-09-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原、被告

公司法解释(四)中,就不同诉讼原、被告主体如何定位的问题涉及多个条文,可见诉讼主体设置与安排的重要性。

根据第1-4条,对于决议撤销之诉,只有享有撤销权,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从《公司法》规定来看,只有股东才享有撤销权。故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吗?只有股东才有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董事、监事不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对于决议确认之诉,享有诉权者不限于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只要存在诉讼利益,任何人均可以作为原告。在公司的决议存在对外效力时,第三人只要有诉讼利益,也可以作为原告。对于决议不成立之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作为原告。

关于被告身份,根据该解释第3条,在公司决议纠纷撤销或确认效力的诉讼中,公司应是适格被告,因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对于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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