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无权决议除名其他股东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6期
【裁判要旨】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欲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故其行使对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权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背离了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股东不享有对其他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其作出的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 一审:(2020)粤1973民初8305号 二审:(2020)粤19民终11525号
律师观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2期中,也讨论到该问题,即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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