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控股股东责任
“老赖公司”无法清算,且公司资产流失,可主张股东等人连带清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 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成立后突然发现公司原地址已搬迁如何处理李某单方改变经营地点,甚至下落不明,张某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寻找李某及公司的下落,尽快找到李某,以便确保公司财产和股东出资的安全。如果穷尽一切手段难以找到李某的下落时,恐有必要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司法强制手段查询李某的下落,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产安全。
股东将公司公章等拿走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对外经营如何处理甲未经股东乙同意擅自拿走公司有效证照,导致公司经营无法正常开展,甲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亦损害了股东乙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股东甲已构成对A公司和乙股东的侵权。股东乙可以侵权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股东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营损失。
公司僵局出现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会议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在股东会议上,股东有权向列席股东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权只能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的列席股东会议的要求后,应当按时列席股东会议,不得拒绝列席会议;在列席股东会议时,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进行股份的发行,来募集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所必须的资本。每一股票的票面价值是相同的,所有发行的股票的票面价值总额就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所需要的资本总额。因此,从资本充实的角度出发,股票只有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股份发行所募集到盼资金才能够等于或者高于公司所需要的资本。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监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的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的主要内容等。监事会做出决议的,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及决议的真实性和效力,明确各位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职权和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的规定 提议或者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当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或者对公司未尽忠实或者注意义务,或者出现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时,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让股东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公司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决策。
监事会的设置、成员人数、组成以及监事任期的规定 监事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股东代表,即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出的代表;另一部分是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未作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职工的权益,加强职工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修改后的公司法要求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更高的比例。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