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童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摹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释义】 本条是对监事会会议的规定。
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完全授权公司章程规定,过于原则,对每年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次数、谁有权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等未作规定,影响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这次修改公司法针对实践需要做了一些具体规定:
(1)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与股东大会、董事会一样,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也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为了避免监事会常年不召开会议,流于形式,法律要求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公司章程还可以增加监事会召开会议的次数。
(2)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为了方便监事及时向监事会其他成员通报其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监事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和处理,充分发挥每位监事的作用,赋予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权力是十分必要的。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监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的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的主要内容等。监事会做出决议的,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及决议的真实性和效力,明确各位监事的责任。
此外,考虑到新修订的公司法只是对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几个重要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还是不完全的,因此,仍有必要授权公司章程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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