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的薪金、奖金及各种福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股东大会的选任或者董事会决定聘任而在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理应从公司获取必要的报酬。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的报酬,应当与其职责和对公司业绩贡献的大小等相适应。为了便于公司股东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报酬的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本条未明确公司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的期限及披露方式,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规定。通常情况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披露以1年1次为宜,公司可采取直接向股东告知、在媒体上公告或者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报告等方式向股东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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