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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无权代理的股权转让,能否以默示方式追认其效力?涉诉股权转让行为不违背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股东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及其后果确有明知,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且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权长期由被受让人行使且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事后默示追认。
未按期办理工商登记,能否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也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未按期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以未按期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履约担保的效力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并由公司提供担保,即意味着在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其法律后果必然是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
股权转让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方仍应在登记股权范围内承担责任乙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其出资应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虽主张股权转让,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且未支付对价,其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故法院判决甲公司在其未出资的1990万元范围内就判决书确定的乙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转让股权但未变更登记,无论受让方是否支付对价均不得对抗债权强制执行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工商登记表现的权利外观应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当事人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和代持股协议书均仅在协议签订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诉争股权仍然登记在股权转让人名下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的。因此,不论股权受让人是否支付对价,均不能以其与股权转让人之间的代持股关系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涉股权转让类纠纷的审判难点问题及典型案例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作为出让人,合同目的系出让其所有的股权以取得股权的对价;作为受让人,合同目的系支付股权对价,以取得相应的股权,享有目标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出借人,合同目的系出借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取回本金及相应利息;作为借款人,合同目的系向出借人借得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约定权利义务时,将体现法律关系性质的内容予以明确。
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转让方仍需对认缴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中,对出让人是否抽逃出资不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赵某等4人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被告钱某在与A公司原股东赵某达成转让公司82.42%股权的决议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拒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而被告钱某提起的反诉,系基于其从A公司原股东赵某处受让A公司82.42%股权后,经查账发现A公司原股东赵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权受让股东自成为股东之日起继受前手股东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福建省飞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与益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盟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飞驰公司与益盟公司就益盟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讼争信息目的是否正当及知情权的行使范围问题产生争议。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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