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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分析与最高院裁判规则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
河北某投资公司与天津某投资合伙企业、王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各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有关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并不会减少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损害该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亦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目标公司在相应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未达到约定数额,河北某投资公司赎回权的行使条件已经成就。故判决王某某、陈某、胡某某、天津某投资合伙企业向河北某投资公司支付初始投资额,用于赎回后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
能否请求未履行告知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赔偿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方控制下的目标公司在选址和征(占)地时,应当申请文物调查并取得《文物保护意见书》。但股权转让方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即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又未告知受让人该情况的,股权转让后项目所在地挖出文物造成停工导致受让人损失的,应认定为转让的股权价格存在重大瑕疵,受让人有权向原股东请求赔偿其经营损失。
公司在未事先取得员工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无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转让离职股东的股权。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能拒付转让款?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以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为由而拒付股权转让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因受让瑕疵出资股权而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前提之下当事人应当选择主张其他权利(在此处有理由认为系指前文提到的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此外,通过对于相关引用了指导案例说理裁判文书的研究,亦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同样出于指导案例所支持的维护交易稳定的目的,并未支持股权出让人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的请求。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前已经转让了股权,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控股股东,未实缴出资,仍然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巨额的案涉债务,并再次以认缴方式巨额增资,其明知公司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债务,并在诉讼前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以逃废出资义务,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被保护。
蔡某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梁某可选择转让东莞怡某公司100%股权以实现合同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蔡某一方面主张梁某不当阻却案涉股权转让的条件成就;另一方面原审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有双方“一致同意以转让东莞怡某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目的”的内容,蔡某于本案所述内容,逻辑难以自洽。蔡某虽主张不应过分强调一人公司独立意志,赋予梁某随意毁约权,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彻底架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实务出让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以悬殊的价格前后两次转让股权,其目的在于规避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从而导致其他股东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的规避操作为出让股东首次转让抬高价格,以此排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等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后,再协商完成剩余的内部股权转让,此时其他股东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主体不明,协议能否成立?股权是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公司法等法律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作出了一系列程序上的要求,从该角度来看,股份转让的对象是否明确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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