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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分析与最高院裁判规则

日期:2023-09-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行为而对公司享有的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征,股权转让纠纷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发生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情况,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公司法》第71条规定除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有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股东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股份公司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但要依法转让。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股权转让纠纷案由的类型主要包括: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

其中国有股权转让纠纷等,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适用相关特殊规定。

本案由还包括一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比如股权的继承、股权的分割、股权的遗赠以及夫妻共有股权的法律纠纷等。比如《公司法》第75条就针对股权继承问题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由不同于一般的买卖纠纷和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股权背后对应着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股权转让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转让的后果意味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对公司的财产的控制关系的变化。

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

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公司法》第71条-73条、第137条-141条、第145条等。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22条、《民法典》合同编等有关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应予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条、第9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变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汇总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

某医疗公司、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

虽然《资产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对未生效合同的解除亦有相关规定。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上,对某医疗公司关于《资产协议》成立未生效,不属于可解除对象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48号

李某某与海口某酒店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协议书》所加盖的某酒店非备案公章,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还应当重点审查该备案公章是否是时任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所加盖,加盖公章时丁某某是否具有相应的代表权。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44号

张某某与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张某某等提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减少。一审判决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综合考虑张某某在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有无违约行为,该公司因张某某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损失等实际情况,认为协议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与该公司能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相比明显偏高,酌情调整为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1.3倍计算,并无明显不当。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2号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鲍某某虽时任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承诺函》内容涉及双方股份转让对价的重大变更,涉及该建设公司的重大利益,与之前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不符,该建设公司并不认可,双方又并未订立其他合同进行确认。从双方履约过程中的沟通情况来看,均未涉及《承诺函》中的重大变更问题,且该《承诺函》未载明或签署日期,形式上确存瑕疵。综上,法院不予采信鲍某某出具的《承诺函》。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105号

马某某、马某和与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山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出让方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山与受让方马某某、马某和,就案涉煤矿份额转让协议项下马某某、马某和已支付转让款金额各执一词,且未能通过对账等方式达成一致,该事实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一审法院仅以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山在另案中的自认为依据来确定本案所涉煤矿份额转让款金额,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2号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审期间某置业公司虽然提出了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的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但也并未提供相关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或购买依据,不良资产处置、负债偿还具体情况等进一步线索和材料。对某置业公司的该项评估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9号

山东某能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某煤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债务加入纠纷案

根据案涉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确定的基础是2010年11月30日某煤业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而非该煤业公司的资产或者采矿权价值。根据各方共同确认的财务审计和财产清查结果,该煤业公司所有者权益比未经审计清查前减少,是股权转让款调减的条件。某集团公司提供的该煤业公司股权项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等,并不能证明对上述资产负债表所载数据产生影响。且评估报告结论非各方确认的财务审计和财产清查结果,也不能证明该煤业公司所有者权益比未经审计清查前减少,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调减情形,故该集团公司主张调减并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5号

某能源公司与高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高某某、王某某提出的查阅、复制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属股东向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的审理范畴。从诉请构成而言,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以供查阅的义务主体应为某热力公司而非高某某、王某某,某能源公司以高某某、王某某为被告提起该反诉请求,诉讼主体并不适格,亦与案涉股权转让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未审理并告该能源公司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5号

某能源公司与高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某能源公司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某热力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今的资产负债、盈利或者亏损等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的反诉请求,因对公司进行审计并无确认或者给付内容,而是查明事实的方式,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将审计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内容要求法院判决而非鉴定申请,因此,其该项诉请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959号

蒋某与某物联公司及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李某某、蒋某多次持有某技术公司股权。案涉债务是基于李某某与某物联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产生,协议表明李某某和蒋某同为该技术公司关键员工。蒋某在与李某某离婚、从该技术公司辞职前,公司业绩一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承诺利润,补偿条件已成就。且蒋某曾出具《确认和承诺》表明,其对签署上述协议的《意向协议》知情,并同意李某某签署、遵守和履行意向协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蒋某参与了某技术公司的共同经营,知悉案涉债务,该债务属于李某某、蒋某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32号

李某某、洪某某与某境外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某中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内容为初中、高中普通教育。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该中学的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义务教育,某境外公司受让案涉股权主体不适格,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某中学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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