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将使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容易产生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等人员利用负责公司运营的权利,通过其所实际掌握的公司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影响公司决策,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同时,允许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就使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其所掌握的内部消息进行股票操作、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公司拥有本公司股份,将使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实际上处于虚置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拥有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本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立以后,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本公司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是允许的。(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当公司与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归公司所有,其他公司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为本公司所有。(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公司职工,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公司股份,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公司就需要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4)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本法《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公司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公司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公司。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公司就会拥有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都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这也是和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吻合的。而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依法提出这一要求时,公司就应收购其股份,不需要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公司法虽然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得参加红利分配。实际上这部分股份是处于虚置状态的,因此,公司在依法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及时处理,防止股份长期虚置,影响公司运营。
根据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将该部分股份注销;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以及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为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是公司经营计划的一部分,不应对公司的股份构成情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同时,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规定公司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的规定。质押,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某一动产或者权利转由债权人占有和控制,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质押权的设立,是以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押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的。而本法规定,除了法定特殊情况外,公司是不得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因此,本公司的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权标的和用来对公司债权进行担保的,即使设立了以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权标的的担保,最后也无法实现。因此,本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