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经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制订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修订前的公司法是1993年制定的,当时证券法尚没有出台,因此在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和交易做出了一些规定。这次公司法与证券法同时修订,就将公司法中规范股票上市和交易的条款都挪人了证券法。因此,本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以现货交易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应当依法保证其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禁止进行内幕交易和其他不正当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等。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有关证券监督的行政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规定,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时所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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