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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减资专栏简介

公司增资减资

  • 公司不当减资,股东补充赔偿
    日期:2023-09-20 点击:30次

    公司不当减资,股东补充赔偿该公司并没有依法直接通知供货方申报债权,只是在报纸上作出了减资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要求公司向已知的债权人点对点进行通知,而不能直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因此我院认为该公司的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因此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我院认定公司股东未依法办理减资程序,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应加速到期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23-05-21 点击:135次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应加速到期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一般都将出资期限约定的比较长,有的达50年之久,不知50年后会发生什么,可能人、物都“非”了,没有物是人非的情况吧。当然约定了出资期限了就应当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而不应当随便缩短或加速到期。否则就失去了股东注册资本出资认缴制的存在价值了。例外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股东的认缴期限,即使未到缴纳出资的期限也应当视为届期,这就是本案例所要揭示的。

  • 股东违法减资以逃避公司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5-20 点击:59次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违法减资行为不应当对债权人生效,可比照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规定,在违法减资范围内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参照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规定,判令追加公司股东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在不当减资(各自2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就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日期:2023-05-13 点击:248次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就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但其股东并未利用减资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未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此种减资应属于形式上减资。在形式减资情形下,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侵犯公司财产权,亦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能仅以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而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此时不应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 关于“公司减资”,股东应当注意的事项
    日期:2023-04-14 点击:128次

    目前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部分公司在注册时会设立较高的注册资本以彰显实力,维持“资本充足”形象,然而随着认缴期限到期或公司经营发生状况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时,股东往往通过“减资”程序来减少缴纳注册资本,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 出资人和增资认购协议的当事人不一致时的增资认购主体的认定
    日期:2022-11-29 点击:96次

    出资人和增资认购协议的当事人不一致时的增资认购主体的认定在认购新增资本中,出资人与认购有关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的,在无相反证据时,以签署合同一方作为新增资本认购人。

  •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增资前与之交易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
    日期:2022-11-01 点击:117次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增资前与之交易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

  • 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日期:2022-10-26 点击:114次

    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非法减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2-10-23 点击:659次

    公司非法减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非法减资是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削减的行为;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又通过违法手段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非法减资与股东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某些情境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减资不等于抽逃出资,不能因为公司非法减资就直接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两者在本质上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类型,所致法律后果亦有较大差异。

  • 股权被冻结后,公司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不得核准
    日期:2022-06-27 点击:108次

    股权被冻结后,公司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不得核准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该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即使持有“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该结论也仅仅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但考虑到工商登记仅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即使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也不必然否定民事上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及增资扩股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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