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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减资
小股东以滥用大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会增资扩股决议无效的处理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时间发生在公司减资后,但该债权在公司减资前已经形成,则该债权人属于已知债权人,股东减资时公司应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股东减少其认缴出资,如果减资程序违法将实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减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某科技公司减资时仅对减资事项进行了公告,并未直接通知石某某,致使石某某不能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不符合法定的减资程序,亦损害了石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朱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依法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义务。
公司瑕疵形式减资的民事责任涉公司形式减资案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案件涵盖诉讼中追责、执行追加、执行后无法实现债权再行追责3类情况。在瑕疵形式减资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免责难免、追责难当的情况,实践中的困境指向共同的解决路径,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瑕疵形式减资的责任承担。
与公司减资、增资有关的裁判规则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
公司减资要件分析与裁判规则研究公司减资在提高资金效率、反映资本信用、便利股东退出、维护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对于减资规则供给缺失,涉及司法裁判的规则更为有限,加之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存在反复和争议,导致司法实践存在较多冲突之处,不少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包括公司减资各要件的效力,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减资股东责任承担及存在哪些例外情形,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非减资股东、董事的责任承担,不同比例减资表决规则等。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减少注册资本,且不具有合法理由,则构成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理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除对权益受损主体负侵权责任外,还要接受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公司依法减资后未向实缴出资股东退还出资款的,应将多缴的出资款退还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属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争议,甲公司的减资属于实质减资,应当退还裘某的减资款。因减资后未能及时退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故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裘某出资款2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公司不当减资,股东补充赔偿该公司并没有依法直接通知供货方申报债权,只是在报纸上作出了减资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要求公司向已知的债权人点对点进行通知,而不能直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因此我院认为该公司的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因此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我院认定公司股东未依法办理减资程序,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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