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当减资,股东补充赔偿
某科技公司作为买方向某贸易商行购买了价值六百多万元的医疗产品,但因货款逾期,科技公司被贸易商行起诉到法院。执行过程中,贸易商行没有执行到足额的货款。但贸易商行发现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了减资决议,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782万元减少至196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随之减少至194万元和1.96万元。决议作出后科技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了减资登记。此后贸易商行以减资程序违法,对债权人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某科技公司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并要求两位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经审理,我院查明在减资过程中,该公司并没有依法直接通知供货方申报债权,只是在报纸上作出了减资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要求公司向已知的债权人点对点进行通知,而不能直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因此我院认为该公司的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因此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我院认定公司股东未依法办理减资程序,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如果股东出于实际经营或是控制风险的角度决定减少注册资本,那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恰当地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也就是向已知的债权人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减资事宜,并保障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是提供足额担保的权利,否则即使形式上完成了减资登记,日后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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