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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定
如何证明公司人格混同,从而主张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认为,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本案证据仅能证明威尔达抚顺公司、威尔达辽宁公司、中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部分工作人员以及使用的专利技术存在相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三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而不作财务记载,可否否认公司人格?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则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即,如果公司作了财务记载,一般不构成人格混同。反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
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的法律风险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标准化及路径选择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适用。虽然我国通过多层次立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等搭建了人格否认的制度框架,但对该制度适用情形的规定仍显不足,容易引发司法适用难题。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从未间断,但是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适用情形标准化问题少有探讨。
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而且构成了逃避债务的目的。其中的“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乃一体两面,法律并不苛求被告股东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又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实际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同时就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就等于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能否以注册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只有一个要求,即劣后于公司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该种分配泛指一切从公司获得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指分配公司利润)。有限责任制度并不反对小马拉大车。对于公司的自愿债权人而言,其自愿与资产负债率极高的公司进行交易,当然应该承担交易风险。对于公司的非自愿债权人而言,股东投人多少资本方为合适,本身就是不确定的事情。
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子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主要表现在财产、人员与业务的混同,如子公司与母公司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同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相同,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活动完全相同,具体交易行为也不单独进行。
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只要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满足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三个要件,就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制关联企业。对于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说,需满足:第一,主体要件。唯有债权人可得诉请对关联企业进行人格否认;第二,行为要件。关联企业之股东假借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第三,结果要件。唯有否认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限制、章程限制的行为,法人原则上不承受该行为的效果,除非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善意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的认定标准母公司过度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将客户资源无对价转移给自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应当充分尊重其子公司的独立意志,并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对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在持股期间将子公司的重要客户资源以无对价方式转移至自己名下,造成子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债权受偿的,可以认定母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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