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虽然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其终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单独对外承担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吗?
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应诉。法人的分支机构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的,可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也可以法人为被告,还可以分支机构和法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74条第2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法人承担。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发生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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