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较一般企业更为紧密的联系,所以也就更容易滋生人格混同等弊端。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模糊了独立企业法人之间的界限。本来关联企业只是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是单体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尽管关联关系可能会使企业在经济生活中丧失一定的自主性,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却依然保持独立。对于关联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企业本应以其各自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由于人格的混同,几乎无从辨别关联企业各自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不再泾渭分明,在关联企业之间随意移转,很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落空,故而需要法律予以规制
只要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满足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三个要件,就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制关联企业。对于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说,需满足:第一,主体要件。唯有债权人可得诉请对关联企业进行人格否认;第二,行为要件。关联企业之股东假借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第三,结果要件。唯有否认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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