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否认子公司人格主要集中在以下情形:
(1)子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主要表现在财产、人员与业务的混同,如子公司与母公司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同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相同,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活动完全相同,具体交易行为也不单独进行。
(2)过度控制,主要表现在子公司的决策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同更有利于母公司,子公司长期以无利润的方式经营。
(3)子公司成立瑕疵,主要表现在子公司成立程序不合法或母公司对子公司出资不实。
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母公司任意占用子公司资金,以不利于子公司利益的方式与子公司进行交易,达到转移子公司资产的目的。现实生活中,关联交易大多发生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母公司在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可以利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影响关联交易正常进行,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产品或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资金被长期占用,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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