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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注销时清算组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司注销后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清算责任纠纷中,严格审查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是否违反诚信义务,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清算组成员作为清算中公司的受托人,与公司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且对公司债权人亦负有诚信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能够通过自行召集股东会对公司经营事项或公司解散事宜形成多数表决意见,其未穷尽内部救济手段而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公司解散实质条件的认定法院在审查“是否还有其他途径解决”时,要注重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与审理中的调解相结合来进行判断,对公司僵局的处理不必然以穷尽所有救济方式为前提,且“其他途径”亦非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若被解散公司的股东彼此间不愿意收购各自股份或不愿解散公司的股东虽表示愿意收购诉请解散公司股东的股份,且经法院审查其已无力收购,可认定构成“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问题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的认定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公司法规定的特定的解散事由时,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应当在特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该清算程序作为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系公司退出经济市场的必经程序。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否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于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需穷尽内部救济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之前,需请求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 58 条裁判规则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裁决权,因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即便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解散事宜,且约定因执行本章程所发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有关公司解散的仲裁协议亦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司破产程序中违反配合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能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判令在开发咨询公司破产程序中违反配合清算义务的股东实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沈1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程序中“已知债权人”的识别和通知“已知债权人”是公司清算组应掌握其主体身份、交易信息并留有有效通讯地址的债权人,与清算中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一般应识别为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清算时是否已届履行期,或债权金额是否确定,均不影响认定已知债权人的身份。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个别通知。清算组未进行书面个别通知,导致已知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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