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的,法院应受理清算申请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由于对《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时存在争议。
裁判规则
在《北海嘉海物贸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299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有非讼性,清算程序亦适用特别程序,通过该程序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况,但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争议。《强制清算纪要》第13条有关“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之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要求。同时《强制清算纪要》第13条亦规定了例外条款,出资或债权之异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同时解散事由之异议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等决定确认,亦即该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受理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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