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争议问题
非法人组织是否适用强制清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一定的争议。
裁判规则
在《延边平野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3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是《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规定的一部分,其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二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20日“吉林省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资料”中显示吉发公司的企业信息为“非公司法人信息”,根据吉发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确定其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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