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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公司解散清算 >> 清算义务人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2-06-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何某诉被告鲁某、李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福州某电气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成立。鲁某、李某为公司股东。2009年1月15日,福州某电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4月24日,鼓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福州某电气公司向何某返还24099.04元及利息。2015年7月30日,鼓楼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何某对福州某电气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因福州某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未配合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重要资料,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何某遂诉至本院,要求鲁某、李某对福州某电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审理情况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其不仅有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同时亦有为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提供便利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进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鲁某、李某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又未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其行为已导致无法对福州某电气公司进行清算。故,鲁某、李某应对福州某电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典型意义

该案系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进而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本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鲁某、李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源在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有限责任制度背景下,该案判决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清理“空壳公司”“僵尸企业”、净化市场环境亦有积极作用。同时,该案例提醒了中小股东,停止经营不等于责任的终止。所有股东务必高度重视自身的清算义务,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重要资料,避免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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