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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公司解散实质条件的认定法院在审查“是否还有其他途径解决”时,要注重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与审理中的调解相结合来进行判断,对公司僵局的处理不必然以穷尽所有救济方式为前提,且“其他途径”亦非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若被解散公司的股东彼此间不愿意收购各自股份或不愿解散公司的股东虽表示愿意收购诉请解散公司股东的股份,且经法院审查其已无力收购,可认定构成“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缘何裁定驳回起诉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解散决议,虽然有2名股东因联系不上未签字确认,但签字同意的11名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已经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所需表决权份额,则该公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满足法定解散条件,可以自行解散,无需再次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即使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或未实际支付受让股权的转让款,也不影响其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判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不在于公司是否盈利及经营困难,而在于股东之间矛盾引起公司管理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失灵,致使公司无法形成自主意志,并持续存在不可化解。
控股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有权以公司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在资本多数决的合法外衣下有可能隐藏着“多数资本的暴政”,这不仅将导致中小股东的意志与其权益的脱离,也造成股东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更为突显。如放任僵局持续将使中小股东利益甚至与公司关联的其他主体的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未穷尽救济方式,在股东发生矛盾初期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不予支持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更显得尤为重要,而公司的解散则意味着公司经营主体的终结,更应当慎重,除非万不得已,绝不能随意解散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系司法解散的前置性条件。股东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后,应先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对于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亦应首先通过协商、民事诉讼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公司解散将对社会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将不予解散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即便确实存在“经营管理困难”的情形,但如若公司解散将对社会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不宜予以解散。
股东能否因公司亏损而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对于法院不受理解散公司诉求的理由作出了下列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股东无权以公司亏损为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股东请求解散公司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非任何股东、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公司解散与清算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办理,未经清算的公司,其股东应当履行清算义务,即使该公司已经注销。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很可能会转移财产,以至于影响到将来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股东利益的实现。鉴于此,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如果基于将来清算的需要,同时提出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有关证据(主要是公司账簿)进行保全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74条的规定予以保全。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再次提起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公司的股东(包括原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也包括没有提起过解散公司之诉的其他股东),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基于一事不再理的法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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