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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公司解散清算 >>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性质

日期:2017-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8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质上是为了变更(消灭)其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故此类诉讼,性质上应当属于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做出认定。而且,根据上述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除人民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执行力外,对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做出的判决,均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后,也仅仅是发生了公司解散的事由,等同于修订后《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其他四项解散事由。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的公司的清算问题,《公司法》184条已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巧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荪。故对于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案件既已结束,人民法院无须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至于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已有明确规定可资遵照。

如果公司不能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这里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仅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而未规定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不仅仅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样也存在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这里首当其冲的是公司的实质利益者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故应当赋予公司股东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进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的权利。

二是实践中,股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往往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审理中应当适用诉讼程序,而申请强制清算之诉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审理中应当适用非讼程序。首先,因其二者适用的诉讼程序截然不同,不可能合并审理;其次,在人民法院对是否判决解散公司做出生效判决前,公司是否解散尚无定论,且即使判决解散后,公司是否能够自行清算亦无定论,在此不定因素下,人民法院尚无法就是否受理股东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作出裁决。故对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同时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股东在解散公司之诉判决生效后、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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