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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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判决的效力因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系对公司组织提起的诉讼,故人民法院就该诉讼做出的生效判决,包括解散公司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均对该案的当事人,包括提起诉讼的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以及其他未参与诉讼的股东,甚至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职工等均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审理解析人民法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请后,是否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仍然是 “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对于该条的理解,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卞,“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因董事僵局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解决,故主要还是体现为股东僵局,而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僵局)。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受理解析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顾名思义应当是公司的股东,而且还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对原告股东的资格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一概规定为要求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必须满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性质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质上是为了变更(消灭)其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故此类诉讼,性质上应当属于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做出认定。而且,根据上述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除人民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执行力外,对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做出的判决,均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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