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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法人清算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1-01-05 来源:- 作者:- 阅读:2251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人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不能再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1)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清算时还可以进行经营活动吗?

《民法典》第72条第1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因此,清算期间,法人还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如果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势必会影响原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法人处于解散的状态下,再开展业务活动,对有关相对人的权益也会造成侵害。所以,清算期间法人虽然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规定法人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公司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人清算组织有哪些职权?

法人进行清算首先要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民法典》第71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对法人清算组织职权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对清算组职权的规定,清算组织通常具有下列职权:(1)清理法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法人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法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法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有哪些?

《民法典》第7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一般而言,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无论是作为执行机构的成员还是决策机构的成员,均对法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且对法人的运作情况最为了解。当出现法人解散事由时,董事、理事有义务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保证法人财产不因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其规定。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法人清算后如何处置剩余财产?

《民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奈财产,是指法人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对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一般要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处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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