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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时清算组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司注销后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4-0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清算注销时清算组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司注销后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孔某某、孙某某、龙某某与叶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 基本案情 /

2018年7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叶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渝xxxx民初25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支付叶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某公司股东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孔某某、孙某某、龙某某为清算组成员。2018年11月16日,清算组刊登注销公告,通知某公司债权人在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019年1月7日,清算组形成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已无剩余净资产可供分配,截止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同日,登记机关准予某公司注销登记。叶某某遂请求孔某某、孙某某、龙某某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公司股东在2018年10月3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孔某某、孙某某、龙某某是清算组成员。2018年11月16日登报公告通知债权人,2019年1月7日取得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而在2018年7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即已经判决某公司向叶某某承担相应责任。某公司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向已知债权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叶某某据此请求孔某某、孙某某、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孔某某、孙某某、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清算责任纠纷中,严格审查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是否违反诚信义务,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清算组成员作为清算中公司的受托人,与公司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且对公司债权人亦负有诚信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注销时,明知公司存在对外债务,仍未告知公司债权人,违背了信义义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在公司注销后,公司债权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本案系公司注销后清算组成员向公司债权人担责的典型案例,对于类案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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