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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法律风险

日期:2023-04-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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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清算组在公司解散时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其成员应当赔偿因此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公司清算组为逃避公司债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知晓公司债务存在的情况下,不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仅因工商注销需要而在报刊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致使不清楚公司经营存续状态的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对此,现通过案例对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法律风险解析如下:

一、案例分析

案例:(2020)粤0304民初31813号 原告深圳市一达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肖某、郑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是一家专业为客户提供进出口通关、外汇、出口退税、物流、贸易融资等服务的平台类企业。肖某、郑某(简称:被告)系深圳市美特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特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2015年3月15日,美特公司与原告签署了《外贸代理出口协议书》,委托原告提供进出口代理服务,并就服务事项进行确定。美特公司及其供应商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原告提交退税申请后,涉及到退税函调且出现回函异常,导致无法办理退税的,或者其他非因原告原因导致无法退税的,美特公司应在收到原告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原告已垫付的全部退税金额退还给原告。现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预先垫付了相应订单下的退税款金额合计741041.28元,并向税局正常申报退税。

原告正常提交出口退税申请后,美特公司供应商因涉及退税函调且回函异常,导致无法办理退税。后经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美特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注销,两被告作为美特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未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原告对美特公司清算事宜毫不知情,因此未能申报相应债权。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出口代理关系。两被告在办理美特公司注销手续时未尽清算责任,未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要求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求为两被告赔偿退税款损失共计741041.28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41041.28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裁判观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外贸代理出口协议书》、税务集团调查复函、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出口服务委托函及货物报关单、公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美特公司现已注销,被告肖某、郑某作为美特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确认原告与美特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已为美特公司垫付退税款741041.28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美特公司及其供应商委托出口的产品在原告提交退税申请后,涉及到退税函调且出现回函异常,导致无法办理退税的,美特公司应将原告已垫付的退税款返还给原告。

因美特公司现已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被告肖某、郑某作为美特公司清算组成员,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到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在相关清算报告中亦称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美特公司并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被告肖某、郑某在此情况下将美特公司予以注销,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肖某、郑某对美特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肖某、郑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退税款损失741041.28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股东等清算组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应当对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实际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股东的赔偿责任既不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也不应以股东在公司清算中获得的剩余财产为限。

三、法律风险建议

针对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现提出以下建议:

1、义务要求: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司所在地及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

2、时限要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形式方面: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或章程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债权人并公告,对通知债权人或公告的行为需要保留相关资料以预防可能出现的诉讼,比如快递单及快递妥投单、签收单、报纸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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