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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专栏简介

公司解散清算

  • 清算组成员可能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1-12-06 点击:125次

    清算组成员可能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日期:2021-12-04 点击:533次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概述破产重整制度概念及在房地产企业中的适用。破产重整是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2007年我国引入时,只是直接将此表述翻译直接使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概念。因此,很多学者在其文章著作中,从理论层面给出了不同的概念。比如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 强制清算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10-09 点击:264次

    强制清算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根据《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是《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规定的一部分,其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日期:2021-10-09 点击:982次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不能申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石化公司不得对(2017)琼清终1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申请再审。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
    日期:2021-10-09 点击:2762次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的,法院应受理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有非讼性,清算程序亦适用特别程序,通过该程序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况,但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争议。《强制清算纪要》第13条有关“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之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要求。

  • 对于清算中的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人不具备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日期:2021-10-09 点击:257次

    对于清算中的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人不具备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对于清算中的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人不具备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争议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对于处于清算中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是否可以以其资不抵债对其申请破产清算。 裁判规则 在《赵某因与滁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3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即便滁州信托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赵某作为自然人债权人,并不具备申请信托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根据滁州信托公司仍处于清算当中的实际情况,依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 关于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以及是否可以个别清偿的认定
    日期:2021-10-09 点击:494次

    关于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以及是否可以个别清偿的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按照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的税款、清偿各类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故此,清算方案的制定完成是公司清算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债权人是否可以得到及时清偿。

  • 债权债务移转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在未经依法清算处理财产前,所有权尚未转移
    日期:2021-10-09 点击:246次

    债权债务移转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在未经依法清算处理财产前,所有权尚未在需经批准生效的合同中,债权债务转移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是否意味着相关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在需经批准生效的合同中,债权债务转移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是否意味着相关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

  •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在原审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
    日期:2021-10-09 点击:400次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在原审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 若债权受让人为专业机构,其自受让债权时即理应明知债务人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
    日期:2021-10-09 点击:203次

    若债权受让人为专业机构,其自受让债权时即理应明知债务人公司无法清算的《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对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存有争议,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基本秉持《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的确立的认定标准,即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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