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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很可能会转移财产,以至于影响到将来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股东利益的实现。鉴于此,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如果基于将来清算的需要,同时提出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有关证据(主要是公司账簿)进行保全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74条的规定予以保全。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再次提起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公司的股东(包括原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也包括没有提起过解散公司之诉的其他股东),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基于一事不再理的法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判决的效力因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系对公司组织提起的诉讼,故人民法院就该诉讼做出的生效判决,包括解散公司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均对该案的当事人,包括提起诉讼的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以及其他未参与诉讼的股东,甚至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职工等均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审理解析人民法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请后,是否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仍然是 “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对于该条的理解,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卞,“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因董事僵局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解决,故主要还是体现为股东僵局,而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僵局)。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受理解析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顾名思义应当是公司的股东,而且还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对原告股东的资格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一概规定为要求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必须满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性质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质上是为了变更(消灭)其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故此类诉讼,性质上应当属于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做出认定。而且,根据上述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除人民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执行力外,对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做出的判决,均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股东会决议确定清算组成员不含小股东,并无不当《公司法》第183条只对清算组组成人员身份作出了规定,即公司股东有进行清算的义务,该条文并未规定全体股东均应作为清算组成员。股东参加清算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股东在行使共益权时,多是在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下形成一个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小股东意志未必得到满足。
公司无法清算时,怠于清算的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股东、董事及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的行为导致公司事实上已无法清算情况下,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的条件:严重困难、重大损失、救济穷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判决解散公司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达百分之十以上;二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四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董事会决议内容及实施,并非公司解散法定非条件马某认为董事会召开形式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及会议笔录的要求,还认为董事会决议内容并未真正实施、部分内容违法,但一方面,通过网络在线形式召开董事会,及会议笔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认不违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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