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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专栏简介

公司解散清算

  • 企业破产清算(二)破产债权
    日期:2012-07-17 点击:327次

    企业破产清算(二)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务人就所负债务向债权人以其所有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债权。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就设定担保的财产享有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 企业破产破产清算(一)清算组
    日期:2012-07-17 点击:281次

    企业破产破产清算(一)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

  •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破产宣告
    日期:2012-07-17 点击:197次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破产宣告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到庭。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破产案件的开庭通知及送达方式,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企业整顿
    日期:2012-07-17 点击:134次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企业整顿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议申请企业整顿的,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本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内容。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企业的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的整顿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听取意见。

  •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破产和解
    日期:2012-07-17 点击:200次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破产和解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无论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还是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均可以进入破产和解程序。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认为债权人作出部分让步、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企业能够恢复偿债能力的,可以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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