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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专栏简介

公司解散清算

  • 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
    日期:2012-08-01 点击:123次

    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司法解释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 破产案件的管辖
    日期:2012-08-01 点击:176次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探析
    日期:2012-08-01 点击:75次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探析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 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40次

    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 公司依章程的规定本应解散而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其不解散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61次

    公司依章程的规定本应解散而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其不解散的规定如果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同样,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当公司出现这些事由时,公司也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但是,如果公司认为应当继续生产或者经营,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使公司继续存在。

  • 公司解散原因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33次

    公司解散原因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是一个时间过程。公司解散虽然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的结果,但是其法人的最终消灭还需要从法律上经历一定的期间,这一期间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置步骤。在这一期间内,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并没有消灭,从法律上被视为为进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这时公司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企业破产清算(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日期:2012-07-17 点击:530次

    企业破产清算(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不能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如破产企业确已无法追回的债权、财产等,不计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应在分配方案说明中予以说明。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是指破产财产总额中扣除破产费用后的财产金额,包括已变现的财产的价金数额和拟以实物分配的未变现财产的价值。

  • 企业破产清算(五)破产费用
    日期:2012-07-17 点击:260次

    企业破产清算(五)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变卖作价或直接抵偿破产费用,并处理企业注销登记等善后事宜。破产清算要努力降低破产成本。各种破产费用的支出要按照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标准支付。

  • 企业破产清算(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日期:2012-07-17 点击:2542次

    企业破产清算(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进行审查,向清算组、异议人核实有关证据,于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成立或驳回(部分驳回)的裁定。

  • 企业破产清算(三)破产财产
    日期:2012-07-17 点击:267次

    企业破产清算(三)破产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应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破产企业应得份额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将其所有部分转让,转让所得为破产财产。转让时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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