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清理、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聘用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等;
(2)案件受理费;
(3)债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如时间、数额等,应在卷中列清单记明。
252.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53.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变卖作价或直接抵偿破产费用,并处理企业注销登记等善后事宜。
254.破产清算要努力降低破产成本。各种破产费用的支出要按照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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