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
导读:强制清算制度的设立旨在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该清算不清算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进行了相应规定,为了使《公司法》确定的相关制度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和启动事由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本期对强制清算的申请认定问题整理了相关法条、案例和观点,供读者参考。
强制清算的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相关案例
1.以公司合并解散及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申请强制清算因不符合强制清算法定条件,不能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李智勇等四股东请求兴海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一段时间内,公司不开展清算或怠于清算以至于损害公司相关权利者利益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但《公司法》上的强制清算不同于以评估股权价值、满足股东知情权或以对公司进行合并分立为目的对公司资产负债的全面清理核查。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清算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案号:(2009)内民二终字第45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3辑(总第77辑)
2.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本案要旨: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债权人的申请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3辑(总第31辑)
3.股东关于对中外合资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由于存在行政审批解散或司法解散的前置程序,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该申请——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北京宏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本案要旨:中外合资公司股东以其他股东不履行合资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资项目不能正常开发,合资公司已失去存在的基础为由,单方提出解散合资公司,符合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情形,因此股东关于对中外合资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由于存在行政审批解散或司法解散的前置程序,故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该申请。
案号:(2010)高法特清预终字第261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4.公司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蒋立国与盐城维佳升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
本案要旨: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符合法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但未实际开展清算工作。因没有公司的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应予受理。
案号:(2015)苏法商清预终字第0000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5.25
专家观点
1.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和股东
依照《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仅规定债权人为申请人。但实际上股东也是公司清算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且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分歧,由于大股东掌握着股东表决权的多数而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如大股东不予清算,小股东也就无法启动清算程序。如果法律将强制清算的申请权人仅限定为债权人,那么债权人不申请时,小股东的利益可能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自《公司法案例教学》(下册),虞政平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2.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它们均对清算组应当成立的开始时间及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公司解散后自行清算出现障碍,公司未能自行清算(这也包括公司清算义务人等主观上不清算),客观上即表现为公司解散后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的,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在公司解散情形下,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自行组织并成立了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是,相关主体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这实际上也是对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的一种侵害。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应当赋予受害人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利。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即是为了通过建立正义的程序以公平地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当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但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执行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时,应当允许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3.隐名股东能否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认定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一般都存在一个合同关系,有学者将该协议称之为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可以运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则解决隐名股东身份问题。只要合同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会对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如果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可以认定其股东身份。但是,隐名股东申请人以其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其强制清算申请?我们认为,隐名出资人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请或者股权变更诉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虽然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已有定论,但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股权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或者变更,应当在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之前明确,故被申请人对其股权提出异议时,应当适用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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