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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分离

日期:2016-04-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8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分离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按公司法第183条提起的这类特殊的案件。公司清算案件,是基于公司法184条后半段提起的案件。第184条主要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原则上应当在15天内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强制清算。后面这段内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称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基于不同的条文,不同的权利行使,形成两个案件。

这两个案件在实践中,当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时候,往往同时申请由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我们看到的很多案例,都是一并提起的,而且法院也是一并判决的,最后把案子给搅得一塌糊涂。为什么?跟分离是相关的,这两类案件是不宜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提出不同的诉请,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这两类诉请同时提起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后一个诉请给剥离出去——把要求清算的诉请给剥离出去,暂时不予受理,只受理前面的解散公司诉讼。

为什么不能合并审理?第一是因为这两个案件是不同性质的。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是按照正常的审判程序去审理的,当事人提起的时候是以起诉书的形式提起的:有原告,有被告,有诉讼请求。公司清算案件是个非讼案件,类似于破产案件,所以对于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按照正常的审理程序,而是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是以申请书的方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司,没有原告、被告。

这两个案件本身在审理程序上是不一样的,客观上不能合并审理。第二个理由,当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时候,还有两个未知数存在。哪两个未知数呢?一个是公司会不会出现解散事由,最终的结果是很可能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后就没出现解散事由,没出现解散事由后面就没有清算,更不存在由法院强制清算的问题。第二个未知数是即使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仍然存在一个未知数。

哪个未知数呢?公司有可能自行清算,公司自行清算了也不存在向法院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也不满足。两个未知数存在,所以不宜合并审理,一定要剥离开来。大家可以看看现有的这些案例,确实很乱。首先程序不一样,判完以后当事人上诉去了,对于后面的清算案件根本就没有办法上诉。

而且公司清算案件还要注意一点,公司清算案件不是说法院指定完清算组案件就审完了,指定清算组仅仅是案件刚刚开始。大家熟悉破产案件,它是一个清算程序,虽然我们说的强制清算下的法院介入的程度是非常少的——相对于破产案件来说,仅是有限的介入,但毕竟是介入,毕竟要走程序。

那么在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受理以后要做什么呢?第一是指定清算组成员。自行清算有障碍,无法组成清算组,这时要借助司法力量组成一个清算组。组成清算后,成立下面的就和自行清算是一样的,就去清产核资去了。清产核资过程中,如果清算组成员有不当行为的,不适宜继续担任清算组成员了,这时候法院还要干第二件事——变更清算组成员,依职权或依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变更清算组成员。

第三件事情,清算组到位后要制作清算方案——一个很重要的承上启下的方案,将来清算组是要按照这个方案往下操作的。这个清算方案在强制清算中是要经法院确认以后才产生效力的。这是法院要做的第三件事情——确认清算组制作出的清算方案。

确认完以后,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往下操作。再往后还有延长清算期限——后面有规定,强制清算期限是6个月。6个月不能完成的,怎么办?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要审查,同意不同意延长期限。

再往后,清算组清算完以后,要制作清算终结的报告。清算终结报告在强制清算下要经法院确认,法院确认完以后,证明整个程序依法完成,法院在中间是监督作用。最后出一个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这是法院在公司清算案件中要做的最明确的一些事,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监督清算组的行为,有一个监督的作用。

强制清算的作用和破产程序的差别在于:第一,启动的原因不同。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原因的一种,或者说属于非破产清算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理论前提是资大于债,只不过是自行清算出现了一些障碍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适当地介入,把障碍排除,然后督促程序往下走,结果是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全额实现。最后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程序走完。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的监督是适度的,仅仅是适当的介入刚才我说的五六个环节,其他大多数情况还是由清算组自己操作。但是破产清算的启动原因是资不抵债,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此时由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和完成,所有法律关系都要消灭,而这种消灭不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全额实现为前提,而是因为公平的走完了法定程序,最后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全额实现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们的公权力机关大面积地介入,来监督整个程序的依法进行。实际上这时候更多强调的是公平性,程序的公平,包括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机构,也要全面介入,包括债权人委员会这个常设机构也要全面介入。介入的目的都是监督程序的依法进行。不同程序,由于介入前提不一样,所以介入程度不一样,但是基本操作是相似的。所以在涉及到公司清算案件的时候,大家千万不要认为,清算组组成了,这个案子就结了,没有结,还有一系列的行为要做。

作者: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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