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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专栏简介

公司合并分立

  • 关于有限合伙制的机制解读
    日期:2021-04-06 点击:479次

    关于有限合伙制的机制解读在有限合伙人制组织中有两个机构对风险资本管理者的决策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一是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二是咨询委员会。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类似于公司制组织中的董事会,作用主要是对诸如合伙协议的修改、提前解除合伙关系、延长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管理者的解雇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审核管理者提供的报告,对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而咨询委员会通常是由有限合伙人所聘用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作用主要是对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进行技术性评价,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价值进行评估,对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督。

  • 法人合并、分立及其法律后果
    日期:2020-02-19 点击:2679次

    法人合并、分立及其法律后果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I办议,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的合并能够在不增加投资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本存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是提高企业营运效率的重要手段。

  • 公司分立后,分公司需要对原债务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9-01-10 点击:1518次

    公司分立后,分公司需要对原债务承担责任吗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冇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公司股权收购中或有负债的控制和防范
    日期:2018-04-28 点击:239次

    公司股权收购中或有负债的控制和防范财务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表外信息。由于财务报表受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等财务具体原则的影响,财务报告的充分性往往难以实现。加上财务报表格式固定,以数字为主,难以充分传递投资价值信息。财务报表附注则可以弥补上述缺陷,揭示财务报表难以反映的或有负债信息。

  •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清单
    日期:2018-04-28 点击:306次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清单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生产与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部门主管等

  •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
    日期:2018-04-26 点击:229次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放。

  •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合并形式与操作
    日期:2018-04-26 点击:259次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合并形式与操作公司合并是公司存续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变化阶段,随着资金、技术、市场份额等因素的增长,公司由弱变强、由小变大,公司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或是为了在竟争中避免两败俱伤结果的出现,公司往往采取合并这种形式来壮大公司实力。

  • 公司律师谈公司并购后的财务整合
    日期:2018-04-26 点击:145次

    公司律师谈公司并购后的财务整合财务管理应能更有利于企业财务的创新。企业的首要核心是企业的财务与经营创新机制,而建立和培育这种机制的重点则是努力使企业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与资本结构朝着顺应消费者与投资者需求的方向发展。

  • 如何确定公司企业并购案件的诉讼主体
    日期:2017-12-21 点击:1831次

    如何确定公司企业并购案件的诉讼主体在公司企业并购改制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可能互为原、被告。如果被兼并或者出售或者改为国有独资公司时,改制企业的法人资格被注销,此时,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法院能否让国资部门或者政府作为被兼并或者出售一方来参与诉讼?在涉及改制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改制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将改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国资部门或者政府作为被告?法院能否依此判决上述被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 公司企业出售、兼并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17-12-21 点击:254次

    公司企业出售、兼并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在企业兼并、收购等案件中认定合同成立与否,有效与否,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十分重要。1.国务院办公厅、外贸部与国资委及财政部、各省级政府的文件,基本规定,凡是转让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收购、股权转让行为、合同,均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报经审批的,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未被批准的,事后未补办手续的,或者有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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