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及其法律后果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
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曰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闽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此为共同诉讼人。
【相关观点】
—、企业的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I办议,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的合并能够在不增加投资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本存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是提高企业营运效率的重要手段。
企业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继续存在,另一个或儿个企业归于消灭,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法律行为,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成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吋,各个企业同时归于消灭,另外同时创设一个新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在企业合并实践中,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居多。企业的合并有一个种类限制和不限制的问题。法律限制种类的叫做种类限制主义;种类不受法律限制的叫做种类不限制主义。由于企业种类不同,企业的责任形式不同,特别是对公司的合并,各国公司立法对此均有所规定。所谓种类不限制主义就是公司在合并时,法律不问合并的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均可以合并。这就是说,同类型的公司可以合并,如有限公司与苟限公司的合并;不同责任形式的公司同样可以合并。如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合并,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等等。所谓种类限制主义,是指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公司才可以合并,这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种类限制主义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并公司的责任形式必须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只有合并的主体各方均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互相合并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再一种是合并时的种类不加限制,但对合并后的公司种类有所限制,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二、企业的分立
企业的分立是指已经设立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一定的方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的分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解分立(又称创设分立)另一种是分支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所谓分解分立是指把一个原有的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有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法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所谓分支分立是指把一个已经设立的企业分解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原有企业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分解出的部分依法成为新的企业。
三、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之后,原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会对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但并不导致企业法人权利义务的消灭。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之后,原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首先,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其所有权、其他物权和无体财产权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其次,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或承担。再次,原企业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原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要由变更后的多个企业法人共同承担时,应通过协议和其他方式明确具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有助于保证由于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
如果某个企业法人实行分立或合并,其权利义务要移交给多个企业法人,则应通过协议和其他方式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
【相关案例】
1.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一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上海仲义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马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闺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莘闵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企业法人为进行股份制改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没有进行清算,属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情形,不是法人终止的情形,法人作为法律上确定的权利主体并没有消失,不影响法人承担的权利义务。因此,企业法人分立、合
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原企业权利和义务。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4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网
2.分立企业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广西南宁重型机器厂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纸厂、广西博白县糖厂、博白县塑料编织厂、博白县中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胃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民事权利的B,r',tfr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企业被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被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由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06)南市民二终字第195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
3.对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企业按分得的资产比例承担债务
一天津溶剂厂诉天津市第四塑料厂、万宝墙纸厂承担企业分立前的欠款案
案例要旨: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对分立前的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按份民事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依照按份民事责任,分立时分得资产少的企业法人,承担债S:,^"'务份额小,分立时分得资产多的企业法人,承担债务份额大。因此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按分立时分得的资产比例来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4)总第26辑
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骛城区纺织品批发公司清算小组等借款合同案
案例要旨:企业兼并不能仅由于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否定兼并事实的存在,对符合兼并基本特征的,应认定兼并成立。企业在分立、兼并过程中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未经债权人及担保人同意,对外不具约束力,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共同承担。案号:(1993)金中法经终字第加7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1995年综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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