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分公司需要对原债务承担责任吗
答:公司分立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分立后如何确认原债务承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冇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除事先约定的之外,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