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公司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决定聘用或者解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为明确此项决定权由哪个机构行使,应当在章程中对此做出规定。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即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话用于仅为公司提供会计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防止公司随便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本条规定,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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